关于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蒙其古尔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7-06 10:45:0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蒙其古尔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文件编号:环验[2016]6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蒙其古尔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部于2016年3月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井场、水冶厂、生活区、动力辅助区、场外工程等子项。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提供的《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蒙其古尔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工程所在地及其周边区域内的天然贯穿辐射剂量率水平、环境空气中氡浓度水平处于正常本底水平。

(二)工程所在地及其周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中的铀、镭等放射性核素含量处于正常本底水平。

三、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工程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后续分采区钻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应按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处理,泥浆池堆满后应及时进行覆土植被;

(二)年度停产期间及终产后,应继续采取抽大于注或其他措施,防止溶浸液扩散到开采单元之外;

(三)合理布置监测井,加强对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监测。

五、我部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同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环境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监测报告分别送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7日

抄送:国家国防科工局,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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