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6-01 16:10:0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文件编号:环办环评函[2016]98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科学城环境安全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环境安全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中心)、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和《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号)的相关要求,经审核,同意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脱钩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意鄂尔多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4家机构在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详见附件)。

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6日

抄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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