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502642/2020-05728
赣司规字〔2020〕1号
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区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做好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五)具有江西省户籍
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当年社会执业律师不足
20人的法律服务欠发达县,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以及
其他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
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统一命题,统一评卷,集中考试
A类和B类。A类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B类为学历专业条件放宽的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司法厅将取得
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在省司法厅官方网站上公布。
本办法由江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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