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的通知 |000014453...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政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4-14 22:18:15  评论(/)

000014453-2018-00429

通知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的通知

汇发〔2018〕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

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

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

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

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

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

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

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

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

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

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

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

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

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

月报告期数据,并于

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

010-68402521

010-68402234

010-68402357

010-68402316

网站标识码bm7400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tags: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