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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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海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1-30 03:07:37  评论()

文件名称: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

文件编号:琼教外〔2017〕19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海南省教育厅

文件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海南省公安厅

琼教外〔2017〕193号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招收和

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外事侨务办、公安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为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国际学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制定了《海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海南省公安厅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7年11月16日印发

海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国际学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教育国际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是指经正式批准的、在我省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学生。

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国际学生来琼进入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者必须持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四条学校可以为外国学生提供相应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普通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幼儿教育、预科生、专业进修生、语言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五条海南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国际学生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并对全省国际学生教育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海南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中等及以下学校、学前教育阶段国际学生教育发展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负有国际学生管理职责的教育、公安、外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学校资质、备案及年检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适应培养需要的教师和教辅人员队伍;

(四)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设施及后勤保障条件。

第九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须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申请报告;

(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市县教育局)同意的批复(海南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除外);

(三)学校办学条件的说明;

(四)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情况说明;

(五)包括国际学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生活条件、招生渠道等项内容的书面材料;

(六)拟接受国际学生的专业、招生类别、招生规模、培养规格。

第十条学校年检

海南省教育厅会同外事、公安等部门对备案学校进行检查、评估与监督,并公布结果。对有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学校,省教育厅可责令其整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二)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中小学及幼儿园在获准备案后,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进行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须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学校招生简章发布信息应真实、客观,并方便国际学生获取。

第十三条学校应为招收国际学生设置相应录取标准,明确语言及相应学业要求。

攻读学位和接受学历教育者,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汉语水平以HSK成绩为准),原则上不得低于HSK3级。达3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理科类学士学位;达4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文科类学士学位、理工类硕士学位;5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除中文外的文科类硕士学位、理工类博士学位;6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中文专业硕士学位、文科类博士学位。汉语达不到要求者,入学后必须先学习汉语并参加HSK考试,达到要求后,再进入专业学习。

申请英语授课专业的国际学生,生源国为英语母语国家者英语免试,非英语母语国家者须达到托福成绩78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6.0及以上水平。英文授课专业国际学生在我国学习毕业前须获得HSK4级及以上证书,学校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者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具有可靠的经济担保和在华事务担保人(限未成年学生),高校在录取国际学生前应验证其必要金额的存款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在符合国际学生入学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优先录取国家战略需要,与海南具有友城关系地区的国际学生及琼籍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第十六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实行归口管理。各校仅限接受持本校发出JW202表的国际学生,不能接受持其他单位签发的JW202表的学生。各中小学校凭加盖学校公章的《JW202表申请登记表》向海南省教育厅按需领取JW202表。各学校申领的JW202表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十七条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的国际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学校可以接受由其它学校录取申请转学的国际学生,但应当事先与原接受学校取得联系。转学学生应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接受学校负责办理转学学生的签证、居留证变更等手续。

第十九条国际学生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执行。各学校每年应按照工作安排自行决定时间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应有针对国际学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有适合各类国际学生的固定教材。

第二十一条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外国学生可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免修思想品德及思想政治课的国际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国际学生招生学科专业建设,根据学校定位和海南产业、资源优势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特色学科专业。

第二十三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必须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高校学习哲学、政治学类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四条汉语为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学校应加强对外汉语教学,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国际学生的汉语水平。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使其汉语水平达到专业教学要求。

第二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决定。

第二十六条高等院校可按课程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但在选择校外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外规定,且学校须按规定报公安部门申请为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进行实习。

第二十七条国际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及中职学校学习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按照学校规定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高等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学历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颁发,并将自行印制毕业证书样本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中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使用海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其它学校使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毕业证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使用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证书文本语言应为中文,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五章校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国际学生管理机制。学校主要领导是国际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工作。学校应当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国际学生管理机构,配好、配齐国际学生管理队伍,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国际学生数量在20人及以上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国际学生管理机构,学生数量在20人以下的学校应在学校外事部门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承担学历教育的院系也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在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申请备案时先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健全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招生管理、学籍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签证和安全管理等。每个国际学生在入学后应进行入学教育,印发《国际学生手册》,使他们了解应遵守的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为国际学生提供基本的饮食、居住、交通、医疗、通讯等条件,设立专门的居住、就餐、学习、活动场所和设施。学校应创造条件建设国际学生公寓,尽可能安排国际学生在校内住宿;学校应有供国际学生就餐的餐厅,餐饮条件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国际学生民族、宗教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健全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给予其相应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省教育、外事、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允许并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但国际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及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但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不得跨校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际学生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可依相关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在琼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教育、外事、公安主管部门报告:

(一)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二)招收的国际学生出现死伤、失踪失联等情形的;

(三)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已在校学习的,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六章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中国政府奖学金及孔子学院奖学金

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在教育部、国家汉办及海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做好中国政府奖学金及孔子学院奖学金学生的招生、培养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海南省政府奖学金

海南省教育厅制定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生的招生计划,各承担海南省政府国际奖学金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优先招收省政府奖学金生,并在海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生的招生、培养及管理等工作。对设立校级奖学金的院校,在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四十三条其他奖学金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高校争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但设立者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奖学金设立后,需书面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际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6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X1”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含)6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X2”签证。

第四十五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居留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国际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国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者,必须在签证有限期满前7日、居留证件期限满前30日申请办理相关签证延期手续。

第四十七条国际学生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等)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S”类型签证来华探亲或陪读。拟居留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国际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公函、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为国际学生家属办理签证延期、换发或签发居留证件,其家属在华停居留期限不得超过国际学生停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八条国际学生来琼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未获准延长居留期限者,必须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学校应及时将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休学等情况报送给省教育厅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海南省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海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校须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核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条款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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