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昌举行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江西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23 11:03:55  评论()

文件名称:《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昌举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新闻发布会现场(朱源杰摄)

6月22日,江西

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

联合召开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德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彭东领介绍《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及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韩军

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聂小萍

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

主持发布会。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朱源杰摄)

陈惠龙: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女士们

先生们

下午

好,欢迎大家出席

省政府

新闻办

新闻发布会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2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方便大家了解该

《条例》

,今天上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人大法工委主任韩军先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德强先生,

省交通质监局局长

彭东领先生、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聂小萍女士等

请他们

介绍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和贯彻实施工作有关情况

,并回答

大家的

提问。

面先请彭

局长

介绍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有关情况。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彭东领(朱源杰摄)

彭东领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好!

根据安排,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背景

《条例》

出台的背景主要有5个方面:

第一,

“十三五”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仍是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

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交通先行发展战略,我省公路水路将加快转型升级发展。“十三五”期间,我省公路水路交通总投资将达3330亿元。其中,高速公路投资1324亿元,全面建成《江西省2030年高速公路网规划》中规划的“四纵六横八射十七联”高速公路网,打通29个出省通道,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6000公里;普通国省道总投资1093亿元,加快推进普通国省道升级改造,实现普通国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95%、力争省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65%;农村公路投资约576亿元,建好“四好农村路”,加快农村公路升级改造,所有乡镇、3A级旅游景点以三级及以上公路连接,基本实现25户以上自然村通水泥路;水路投资170亿元,实现赣江高等级航道606公里全线贯通,推进长江江西段6米深水航道建设,加快推进信江高等级航道建设。

以九江港、南昌港为建设重点,统筹推进赣江、信江及鄱阳湖等其它区域性港口建设,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全省现代化港口体系;

疏港公路投资约41亿元,港口集疏运体系显著改善,多式联运得到快速发展;客货运场站投资约45亿元,全省新建综合客运枢纽不同运输方式之间换乘时间在15分钟以内。

第二,现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交通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环境复杂、环节多、参与方多、点多面广等特点,而目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主要侧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没有很好地兼顾和满足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航道、港口等工程技术专业性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性。

第三,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监督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

特别是部分地方项目建设单位盲目压缩设计周期和施工周期;部分监理

单位

工作质量不高,未认真履行职责;部分施工单位不诚信履约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确定、使用和支付以及安全培训教育等制度不够规范,且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第四,交通建设市场不够规范。

大规模的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使得从业单位技术和管理力量被稀释,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导致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增多,特别是部分地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呈易发、多发态势。

第五,部分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

有些地方项目不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就擅自开工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进步,社会各界对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的关注度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江西交通建设特点的

《条例》

,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

《条例》

共八章五十四条,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勘察和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

《条例》

的适用范围,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是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共八条。主要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责任。

第三章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共五条。主要包括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单位后期服务等内容。

第四章是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共十一条。主要规定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特种作业等方面的责任。

第五章是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共五条。主要包括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和试验检测活动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共八条。主要包括省、市、县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项目

监管范围、监管要求、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共九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违反

《条例》

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是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该条例自

2017

7

1

日起施行。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创新点

《条例》

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解决了从业单位责任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

一是

《条例》

设定四个章节,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该《条例》是国内首部明确了究竟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因为我们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这么多年来,始终强调要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但是,什么是质量责任终身制,没有一个很规范的、很明确的法律界定,我们在这个《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质量责任终身制”是从业

单位和从业人员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从业单位应当实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责任登记表应当纳入项目工程档案。

第二,规范了工程分包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工作

我们借鉴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以下规定,以规范分包活动

一是“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二是“施工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格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明确了对从业单位实行信用管理,解决了对从业单位失信行为惩诫不力的问题,促进从业单位诚信自律,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一是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二是实行不良记录发布制度。从业单位存在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在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一经发现,应给予不良记录,并及时发布。

第四,明确了部分技术简单、投资规模小的乡、村道路及中、小桥工程可合并招标

《条例》规定: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隧道、特大桥、大桥工程项目应当单独进行招标投标;

其他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项目可以合并招标投标。

该规定既有利于吸引技术力量强、具有良好信誉的施工、监理企业参加农村公路工程投标,更好地保障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生产,也有利于减少、节约工程费用。这也是目前全省各地的普遍做法,我们通过法规予以了明确。

第五,解决了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保障的问题

一是

通过立法新设“省、设区的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改“委托执法”为“授权执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二是

通过立法新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规定,并明确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设置、检测评估能力和监督检查方式等基本要求,以保障监督机构正常履职。

三是

通过立法明确省、市、县

交通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管范围,

并将养护大修工程纳入

监督范围,以确保政府监督全覆盖,消除盲区。

第六,明确了监督机构的检查方式、方法,规范监督工作

一是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是

监督机构应当采取“双随机”、抽查、暗访、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三是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等抽检,

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质量、安全违规行为。

第七,明确了水利、电力等部门对航运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责任

《条例》规定:航运枢纽中的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项目,由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这样既解决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没有电力、水利专业技术监管能力,难以对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也明确了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利于建立对航运枢纽工程齐抓共管的机制。

步,我们将抓好

《条例》

宣贯工作,切实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建设,也希望今天的解读能有助于大家准确理解

《条例》

谢谢大家!

陈惠龙:

再请谢副厅长介绍《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德强(朱源杰摄)

谢德强

今天,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在这里联合召开《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此,我谨代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向与会的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江西交通运输发展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条例》在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立法工作进展顺利。《条例》草案于2016年11月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并于12月通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审;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二审审议并全票通过《条例》,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刚才,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彭东领局长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期间,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完成总投资2239亿元。“十三五”期间,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将突破3330亿元。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为建立畅通便捷的交通网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但由于交通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参与方多、作业环境复杂等特点,其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监督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如部分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够健全,部分从业单位履约意识不强,部分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盲目压缩设计周期和施工周期,部分地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等。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而制定的,为今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制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好《条例》,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前提。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只有学习好、宣传好,才能了解掌握好《条例》,提高《条例》的知晓率,才能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

一是全面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本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全面部署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对《条例》的意义、内涵进行专题宣讲,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网络有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条例》的宣贯培训。

宣贯培训对象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采取政策解读、研讨交流等方式,增强“条例”宣贯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各有关部门、从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条例》、自觉遵守《条例》,正确运用《条例》。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出台,仅仅是一个开始,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既是今年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我省交通建设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健全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对《条例》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制度,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要抓紧制定出台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是要依法履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条例》的颁布,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较为完备的依据,同时也对全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

步,要督促全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依法依规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

监管

权力和责任清单,

切实

照单

履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交通建设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为建设

富裕美丽幸福江西

作出应有的贡献。

《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希望媒体界的各位朋友加强與论监督,共同推动《条例》的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营造更为浓厚的與论氛围,促进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谢谢大家!

陈惠龙:

谢谢谢副厅长、彭局长的

介绍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请举手示意,并

介绍

所在新闻机构。谢谢!

新华社记者提问(朱源杰摄)

新华社

记者问:

根据刚刚发布会情况了解到,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江西省交通建设实际而制定的,为今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制保障。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该《条例》出台的背景,比如具体有什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等

?

谢德强

该《条例》

制定的指导思想是: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行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为我省交通建设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确定了《条例》起草、制定的4个原则:

一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且已细化的,则条例中不再重复规定。

二是

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我省交通工程建设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就目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是

总结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将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四是

对接上位法,对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没有兼顾和满足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航道、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的技术专业性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性的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江西卫视记者提问(朱源杰摄)

江西卫视

记者问

刚才提到“《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能否详细解释一下这些规定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彭东领

主要是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设计及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制度。

这些制度都是近年来国务院、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针对性采取的一些加强管理的措施,这些年来,行之有效,所以这次就在“条例”中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比如说,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是

2010

年国务院针对煤矿事故频发的现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生产,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掌握矿井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然后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也陆续出台推广这个制度。所以,这次我们明确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纳入《条例》之中。

中国江西网记者提问(朱源杰摄)

中国江西网

记者问

刚才提到通过立法新设“省、设区的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改“委托执法”为“授权执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为什么省、设区的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由“委托执法”改为“授权执法”?

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聂小萍(朱源杰摄)

聂小萍

目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应部门规章均明确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也就是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只能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执法监督管理。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通运输建设规模的加大,这种“委托执法”的形式不利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点多、面广、线长、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应该实行动态控制、及时跟进、严格把关。如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沿用过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执法的模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难以及时到位。同时,作为无独立执法权的机构进行执法活动,执法权威和效果也将受到质疑。如以法规授权形式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法地位,有利于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提高监督管理质量。

目前我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已成体系,从执法人员素质、专业技术力量、车辆技术装备等硬件设施建设等全方位来看,省、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已具备独立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条件。因此,《条例》授予省、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法权,由“委托执法”改为“授权执法”是顺应当前的放管服改革形势所需,也是我省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所需。

新法制报记者提问(朱源杰摄)

新法制报记者问:

我省省、市、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条例》对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

彭东领答:

这样规定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和航运枢纽,三级以上航道整治,一千吨级以上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道、省道工程项目,县道、乡道、村道中隧道、大桥及以上桥梁、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以及四级以下航道整治,不满一千吨级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的县道、乡道、村道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航运枢纽中的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项目,由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江西手机台记者提问(朱源杰摄)

江西手机台记者问:

《条例》明确了水利、电力等部门对航运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责任。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彭东领:

好的。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明白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与航运枢纽工程的共同点和区别。

它们的共同点,第一都是江河上的水工建筑物;第二功能基本一致,都有电站、泄水闸、船闸。它们的不同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是江河上以发电为主,兼顾通船、防洪的水工建筑物,一般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并实施行业管理。如,三峡水电站,即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以发电为主,也建有船闸,兼顾通船。航运枢纽工程是江河上以通船为主,兼顾发电的水工建筑物。一般由交通运输部门投资建设并实施行业管理。如我们赣江上的石虎塘航电枢纽,建有船闸,以通船为主,也建有低水头水电站,“以电养航”。

刚刚说了,航运枢纽工程也含有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而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采用的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是水利、电力行业的标准,竣工验收也是要按照水利、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所以,这些工程由水利、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既解决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没有电力、水利专业技术监管能力,难以对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也有利于建立对航运枢纽工程齐抓共管的机制。

陈惠龙:

由于时间关系,

答记者问到此结束。谢谢谢德强副厅长、聂小萍副调研员、彭东领局长,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江西交通建设事业发展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

进行咨询、沟通或专访。

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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