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赣府厅字〔2016〕14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有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加快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推广,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逐步实现两种业态融合,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推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因城施策,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制定符合实际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模式,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维护行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综合考虑本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网约车车型原则上高于本地主流巡游车水平,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城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通过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运输服务。(各城市政府负责)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4至8年,同一城市应实行同一期限。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可以依法变更经营主体,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地要迅速摸清底数,在2017年7月1日前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各城市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指导)
2.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集体协商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切实降低过高承包费用和押金。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各城市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人社厅指导)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根据本地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合理界定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比价关系,充分发挥运价调整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完善作价规则,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成本动态调查制度及出租汽车油气运价联动机制,强化成本监审,科学制定出租汽车运价。(各城市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指导)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鼓励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各城市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指导)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规范网约车发展及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政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网约车车型标准、平台接入及驾驶员许可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省商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我省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工作规范。(各城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网信办、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以合乘提供者自我出行为前提的共享出行方式,对于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各地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各城市政府负责)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要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机场、火车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大型交通运输枢纽须设置巡游车专用停车候客区,商场、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临时停车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各城市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指导)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要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省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部门要将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信息及失信行为等信息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同步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城市政府,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市场监管。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实现管理的闭环。要将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监管透明度,把社会各界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结果,运用到行业准入和退出过程中,真正实现优胜劣汰。要建立完善政府监管平台,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各地发改、价格、通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各城市政府负责)
4.加强法制建设。各地要推动对本地出租汽车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同步制定行业管理相关配套实施政策文件,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的法规等制度保障。省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梳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由省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交通运输部门启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程序。(各城市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负责,宣传、维稳、网信、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人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工商、质监、信访、法制、工会、国税、通信管理、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见附件),切实做好指导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各项工作。
(八)维护社会稳定。各城市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维护行业稳定。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作为,既要守土有责,更要守土尽责,确保一方平安稳定。要深入摸排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小苗头酿成大事件。要强化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不满情绪积累蔓延。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对经营权改革、网约车规范管理、过渡方案等重大改革政策的落地,要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九)加强舆论引导。各城市政府要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准确研判本地形势,做好周密准备,强化正面引导。要充分发挥好主流媒体的作用,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全面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疑释惑,凝聚各方共识,减少改革实施阻力。要牵头监测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要主动回应,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省直有关部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责分工
附件
省直有关部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责分工
(一)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及省级媒体的管理;及时宣传解读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进展情况及相关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凝聚改革共识。
(二)省委维稳办:负责督促各地和相关部门落实维稳责任和工作措施,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涉稳信息收集、研判和分流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问题和隐患排查化解,协调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
(三)省网信办:负责网络新媒体的监管、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管控,处置、查处网络相关不良有害信息;配合省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等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依法依规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完善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合理制定出租汽车运价,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会同相关部门规范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查处乱收费行为;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将各部门采集的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信息,依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省工信委: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对有关出租汽车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软件产品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软件产品提供方的违法行为。
(六)省公安厅:参与指导各地加强出租汽车临停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序组织出租汽车交通运行秩序;指导各地做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收集并研判行业维稳信息、强化防范控制,做好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等线上能力的审核,指导各地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审验及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条件核查;指导各地督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建设,定期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
(七)省财政厅: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八)省人社厅:负责指导各地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关系,妥善处理行业劳动争议,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并将出租汽车发展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指导各地规划建设出租汽车停靠点、候客泊位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行业管理,牵头制定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牵头研究拟定出租汽车行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相关工作规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等线上服务能力;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处置出租汽车行业涉稳突出问题。
(十一)省商务厅: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出台网约车报废标准,做好出租汽车报废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指导各地依法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
(十二)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地依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主体登记,做好登记相关信息“双告知”;建立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信息采集渠道,将出租汽车经营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查处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各地出租汽车计程计价等计量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十四)省信访局:负责接待到省委、省政府和省行政中心反映问题的出租汽车行业相关人员,负责明确责任主体,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信访问题处置有关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信访工作。
(十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修改出租汽车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对出租汽车行业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十六)省总工会:负责指导出租汽车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监督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项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推荐和表彰。
(十七)省国税局:负责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依法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纳税行为的监管;配合省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等线上能力的审核。
(十八)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电信舆情监测,协助开展不良有害信息处置;配合省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等线上能力的审核;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省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等线上能力的审核;会同省发改委建立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信息的采集渠道,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好支付结算行为监管和查处。
(二十)江西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行业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配套服务及保险承保理赔工作;负责引导保险行业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驾驶人员文明驾驶;做好出租汽车保险业务监管,督促保险行业对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车辆严格依据条款费率进行承保,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