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南平市政府使用集体土地方案公告
文件编号:南政综〔2017〕45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565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延平区西芹镇吉洋村集体土地0.0716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集体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西芹镇吉洋村骨灰楼项目。
二、使用集体土地位置:位于延平区西芹镇吉洋村油坪顶地段,东西南北均邻林地。
三、被用地单位及面积:被用地单位延平区西芹镇吉洋村,被使用集体土地0.0716公顷(地类为:园地0.0354公顷、林地0.0330公顷、农村道路0.0032公顷)。
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使用园地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林):
570750元/公顷×0.6=342450元/公顷;
2、地上物补偿费(二类经济林):
19380元/公顷×4倍=77520元/公顷。
(二)使用林地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林):
570750元/公顷×0.6=342450元/公顷;
2、林木补偿费(一类经济林):
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
(林权属南平市延平区南州国有林场,林木补偿费支付给南平市延平区南州国有林场)
(三)使用农村道路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570750元/公顷×0.24=136980元/公顷。
五、被使用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7年10月1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西区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被使用集体土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本使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使用集体土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