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04 20:21:36  评论()

文件名称:漳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漳政综〔2017〕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在前期开展8个行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对象自2017年1月1日起扩大为全市范围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对我省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权核定。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握政策,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把《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加快工作推进

(一)健全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的要求,抓紧成立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排污权核定、收储、出让及相关工作。

(二)分级核定权属。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核定现有列入国控、省控废气、废水(含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单位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投资区)环保(安)局负责核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其他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并对需报送市环保局核定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步核定结果。

(三)依法依规核定。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办法和程序按《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实际排污之日起计算。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减排措施完成之日起5年内出让,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完成的减排措施所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2019年5月23日前出让,逾期作废。

(四)排污权应有偿取得。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应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储备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不再进行指标调剂,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具有效交易凭证,作为取得排污指标和审批环评文件的依据。排污单位通过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市场交易或由政府储备出让后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权利。鼓励现有排污单位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污染治理,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在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可出让或无偿调剂用于本单位或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出让、无偿调剂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限不足的应先行延续。

(五)加大排污权收储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安排财政资金,加大排污权收储力度。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排污权,或者破产、关停、取缔、产排污设施迁出所在行政区域,或者不再排放相应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权,其无偿取得的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可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由当地政府有偿收储。不属于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结果的污染物削减量,由政府无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量。政府全部投入或者全部支付建设及运营费的(生活、工业)集中式水、气污染治理设施和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获得的削减量,由投入资金的本级政府纳入储备;政府部分出资的按相应的出资比例纳入储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有效期到期自动延续。

(六)审慎出让储备排污权。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性质和类别、规模和效益、排污状况等因素,制定储备量出让的具体规定,明确出让对象、出让原则、出让方式、出让价格等,确保出让管理规范、公平、有效。储备出让应符合排污权交易政策规定,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并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特别是我省、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倾斜。政府储备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省、市、县按30%、35%、35%比例分成。各地应按照《意见》要求,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和管理。政府储备出让的排污权,无偿收储的,按出让收入进行分成;有偿收储的,其出让收入以初始有偿使用费为基数进行分成。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由环保、财政、物价、发改、经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分工,协同推进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财政、价格、审计、金融办等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政府部门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加快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构建完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规范排污档案管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充分利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建立排污权工作宣传阵地,开展政策宣传,推进全社会树立“资源有价,环境有偿”的生态文明理念。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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