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黎明职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6-14 09:40:46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黎明职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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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的《黎明职业大学关于申请核定与美国沃恩航空科技大学合作举办工商企业管理(机场管理方向)专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黎大〔2016〕34号)和《黎明职业大学关于申请核定与美国沃恩航空科技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与制造(航空机电设备维修方向)专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黎大〔2016〕35号)收悉。鉴于黎明职业大学与美国沃恩航空科技大学合作举办工商企业管理(机场管理方向)和机械设计与制造(航空机电设备维修方向)专业专科层次教育,其办学模式和学制管理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闽价费〔2014〕352号)规定以及黎明职业大学与美国沃恩航空科技大学合作办学协议及办学培养成本的测算情况,经研究,现核定黎明职业大学与美国沃恩航空科技大学合作举办工商企业管理(机场管理方向)和机械设计与制造(航空机电设备维修方向)专业学费标准均为180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6年秋季招生入学时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收费期限到期前2个月,应按规定重新报批。黎明职业大学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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