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6-08 16:15:47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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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永东委员: 《关于开放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企业住所地登记的建议》(第20163086号)收悉。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密切关注和宝贵建议。现将我厅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将律师事务所作为集中登记地注册公司,是国际通行规则,香港特区也实行以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通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去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浦东新区关于贯彻执行 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和《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若干意见》, 率先提出试点律师事务所住所登记改革,允许上海自贸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将其办公场所作为企业住所进行登记,开启了中国大陆内地的先河。 在福建自贸区内和平潭综合试验区试点,实行将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住所地登记的政策,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全面推进这项试验项目的落实。我们拟将这项举措列入我省司法行政下半年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二是加强调研,分别对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进行调研。掌握实行将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住所地登记的政策的法律服务需求,研究相关做法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对策,进一步做深、做细、做精这项试验项目。三是加强与工商、商务各部门协调配合,以服务自贸区建设为目标,勇于打破利益格局,推动形成自贸试验区建设合力,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 当然,在福建自贸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试点,实行将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住所地登记的政策还有许多技术障碍。一是立法问题,目前将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住所地登记,没有法律和法规、规章依据。二是将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住所地登记涉及许多领域,需要方方面面支持和配合。我们将不断努力,大胆创新,勇于开拓,并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解决困难和问题,争取将这项政策早日落地。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勇 联 系 人:黄志添,陈荣 联系电话:0591-83770275,83725411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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