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采集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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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 根据《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联网监测工作,提高企业能耗状况预测预警能力,使之常态化、制度化,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将组织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采集工作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状况 截止2015年底,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以下简称“国家中心”)的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已对全省459家重点用能企业实现了主要能源品种消耗数据的联网监测,6家水泥企业实现了单位产品产量能源消耗在线联网监测,为我省强化节能管理、落实节能措施、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但是近期出现维护中断、人为破坏、用能方式改变、供能公司数据时效性不强等情况,导致部分联网数据异常(具体联网情况及企业名单,请各设区市自行与国家中心联系),影响了我省能耗数据的分析和监测。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6月至9月)。由各设区市经信、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自查。未完成能耗数据采集和联网的企业,要尽快完成现场技术改造,并与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进行联网;已实现能耗数据采集和联网的企业,要确保联网数据完整和稳定;水泥行业企业要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水泥行业2015年度专项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6〕123号)要求,完成单位产品能耗在线采集和联网。上述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检查(10月至12月)。各设区市经信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成立检查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有关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完成能耗数据采集和联网等。对联网数据异常的企业,要及时开展节能监察;对不按规定开展数据采集、实时监测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据《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所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将适时对各设区市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经信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工作的部署,推进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采集工作的落实,督促企业实时向公共平台传输数据。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年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加强数据采集工作,对申请免于开展数据采集的企业要逐家核实。指导供能单位配合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按相关要求向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传输数据。 (二)国家中心要负责指导企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及建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联合行业协会制订部分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地方标准。及时对联网能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向省经信委报送能耗监测分析报告,每月将企业联网情况、能耗异常企业名单及联网工作中存在问题报送省经信委;对行业能耗采集点进行研究并公布企业联网的相关技术规范。 (三)各重点用能企业应充分认识自身在能耗数据采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做好计量器具台帐管理和日常检定或校准,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加强对采集联网数据的日常管理,对发现的数据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并解决。对因“煤改气”等原因暂时无法采集改造的重点用能企业,应按每月实际能源消费量填写《企业能源消费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表报送给国家中心,当具备在线采集条件时应停止手工填报,采用数据在线采集和联网传输。特别是列入水泥能源审计的企业,要尽快完成单位产品能耗数据采集联网。 各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登录数据平台填报上月能源消费相关数据,核算联网数据与上报数据,若出现较大偏差应查找问题及时解决并通知国家中心。各企业应在6月底前将本企业联系人相关信息(姓名、职务、手机、QQ等)报送国家中心,联系电话:0591-87875006、83755792。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