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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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厦门港口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纪检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闽政办[2016]27号)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经商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结合行业实际,就省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定义和标准 (一)预警信息是指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信息级别可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二)预警信息级别的确定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I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 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职责分工 (一)厅主要领导或受厅主要领导委托的厅分管领导负责决定启动和终止II级预警状态。 (二)厅安监处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的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涉及内河交通安全事故中人命救助的预警;厅相关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预警,其中涉及保持公路、水路畅通的预警由厅建管处具体负责,涉及运输保障的预警由厅运输处具体负责。 (三)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负责同省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的对接,按照省政府要求,通过省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 (四)通过省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不替代厅已有发布渠道。 三、突发事件预警启动信息发布程序 (一)厅建管处、运输处、安监处(以下简称主办处室)根据相关信息,提出II预警状态启动建议,并提出是否向社会公开的建议。 (二)厅主要领导或受厅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II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II预警启动文件,同时应明确是否向社会发布。 (三)II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主办处室根据相关规定立即书面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书面通知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和通知后补发,电话通知时应做好电话记录。 (四)II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主办处室负责将正式签发的II预警启动文件通过公文发布体系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与应急处置系统向相关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下发,同步电话通知应急值班人员接收预警启动文件,并送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通过省预警发布系统发布。 (六)主办处室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七)预警过程中,主办处室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II预警条件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及时提出提高预警等级的建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签发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 四、突发事件预警终止信息发布程序 (一)主办处室根据相关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突发事件已不满足II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提出II预警状态终止建议及后续处理意见。 (二)厅主要领导或受厅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同意终止II预警后,正式签发II预警终止文件,同时签发后续处理意见。 (三)II预警终止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主办处室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门上报II预警终止文件,通知各应急工作组撤销,同时将正式签发的II预警终止文件通过公文发布体系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与应急处置系统向相关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单位下发,同步电话通知应急值班人员接收预警启动文件,并送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四)预警级别降级为III级的,主办处室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III级预警涉及的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启动预警程序,并向厅报送正式签发的III级预警启动文件。 (五)预警级别降级为IV级的,主办处室负责通知预警涉及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涉及的县(市、区)启动预警。 (六)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通过省预警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II级预警终止信息。 (七)II级预警对应的II级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响应终止时间一致。 五、相关要求 (一)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要加强与省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的沟通、协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将省厅发布的预警信息通过省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 (二)各责任部门(单位)要明确内部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并加强学习,熟悉相关流程,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和知识。 附件: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格式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