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关于命名第一批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通知川府函〔20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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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四川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6-21 08:31:18  评论()

文件名称:四川省政府关于命名第一批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通知川府函〔2018〕91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命名第一批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通知

川府函〔2018〕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要求,隆昌市、什邡市和珙县、营山县、犍为县、江安县、剑阁县、南江县、兴文县、苍溪县、叙永县等市(县)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城市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综合品质显著提升,各项指标均已达到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或生态园林县城标准。省政府决定,命名隆昌市、什邡市为四川省生态园林城市,珙县、营山县、犍为县、江安县、剑阁县、南江县、兴文县、苍溪县、叙永县为四川省生态园林县城。

希望各地学习借鉴第一批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经验做法,深入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系列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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