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西省发改委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文件编号:晋发改商品发〔2017〕77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晋发改商品发〔2017〕77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内各管输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7〕
1582号)精神,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现将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内管输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
省内管输企业供各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降低0.11元/立方米。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
省内管输企业供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
省内管输企业直供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相应降低0.11元/立方米。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完
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
尽快落实降价措施。省内管输企业供各市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降低后,各地要抓紧开展工作,结合门站价格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尽快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三)推进天然气公开透明交易。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用气进入上海、重庆等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具体价格,并实现公开透明交易。
(四)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范围。
四、实施时间
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