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体青字〔2016〕22号
各市体育局,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裁判员等级认证管理各项工作。
山东省体育局
2016年7月26日
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裁判员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负责本项目全省范围内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指导和管理本项目市、县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单项体育协会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负责本项目国家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和上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交予的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工作。
第五条 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本行政区域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六条 省级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省单项体育协会应成立本项目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省级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省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各运动项目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省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一级(含)以上裁判员组成。省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八条 省各运动项目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市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省级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省单项体育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省单项体育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省级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省单项体育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各运动项目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国家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省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员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 各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体育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报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省单项体育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裁委会成员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含)一级以上的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 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应根据本项目发展情况和竞赛实际需要制定裁判员等级认证考核规划及具体实施计划,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应增加相应专项体能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晋级)考试。按照科学合理、择优录用的原则,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认证单位向上一级项目主管单位或协会申请。
第十五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一级(含)及以下裁判员注册管理由省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结合本项目特点确定,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八条 省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省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制定,选派时应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全省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省体育局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须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级及以下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运动协会作出规定。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省各级各类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工作处罚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裁判员等级认证单位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二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处罚结果报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或项目管理单位)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体育局对我省各级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的认证管理工作实施监管,对裁判员认证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裁判员执裁、培训和考核等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体育局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省体育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2016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