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海渔人〔2018〕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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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36-2018-0001
浙海渔人〔
2018
〕
1
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水平,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
2016
〕
63
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2
月
26
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
157
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
2016
〕
6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海洋与渔业技术研发与利用、技术推广与服务、科技成果产业化、储藏加工、质量安全、检验检疫、监测预报、生态环保(包括渔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等)、以及船舶工程、渔港工程、海域动态勘测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海洋与渔业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海洋与渔业专业科目和海洋与渔业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规定实施。
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
第六条
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可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或各地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开展在线学习。
第七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各类培训班,省级以上、市县项目可分别认定登记
36
个、
24
个学时;参加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培训,每半天可认定登记
4
个学时;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海洋与渔业专题学习、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半天可认定登记
2
个学时。以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二)参加国(境)内外海洋与渔业专业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
6
个学时。以举办方的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农业部“农广在线”等网络课件学习,可认定登记课件标定的学时。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
(四)参与涉海或涉渔课题研究(调查研究)、规划制定,每项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课题规划可分别认定登记
24
个、
12
个、
6
个学时;其中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按
100%
、
80%
、
60%
计算学时,第四名至第八名,按
30%
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以立项文件、规划或调研报告、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五)参加经组织批准的海洋与渔业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
4
个学时;赴基层挂职锻炼、担任驻村指导员、治水专家等连续半年以上,可认定登记
60
个学时。以组织文件为认定依据。
(六)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涉海或涉渔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认定登记
6
个学时;在一级期刊或在国际公开发行期刊(
SCI
、
EI
)发表的,每篇论文可认定登记
12
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
100%
、
80%
、
60%
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通讯作者学时计算等同于第一作者。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认定依据。
(七)参加涉海或涉渔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凭授课档案中的学时登记记录认定。
(八)海洋与渔业专业其他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及登记标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取得第七条各项学时的年度界定,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书)、文件(通知)等佐证材料的时间为准。同一项目跨年度的,只计为其中一个年度的学时数。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学时登记细则在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省海洋与渔业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应从相应的学时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存在学时登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4
月
5
日起施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