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长兴县公立医院先行先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
文件编号:12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ZJSP42-2017-0031
浙价医〔2017〕12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长兴县公立医院先行先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
长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批长兴县县级公立医院先行先试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长政〔2017〕54号)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要求,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关于审批长兴县县级公立医院先行先试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长政〔2017〕54号)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价格调整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公布实施。
二、你县要同步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的相互衔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严格执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总体不增加。
三、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医疗服务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实施。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及时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要加强跟踪评估。你县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实施半年后向我局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