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09 16:33:59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国资预考〔2009〕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审计法》和《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纳入省委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及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由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领导小组主持。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国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国资委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的通知,向离任者发出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接任者。

第五条 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

1.任职期末单位全部货币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等;

2.任期内与外单位存在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重大关联交易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材料;

3.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

4.任职期末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及损益情况的相关资料;

5.任职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材料;

6.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

7.离任领导人员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和数据存储介质等物品或资料;

8.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六条 离任交接方法:

l.点交现金、有价证券,清理公款办理的信用卡;

2.移交公章、单位数据存储介质、个人保管使用的单位交通工具、计算机等属于所在企业的财物;

3.列出任期末与外单位存在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对外经济往来清单,并作说明;

4.列出任期内重大资产出借、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并作说明;

5.列出任职期末债权债务等情况,并说明清收情况;

6.列出任职期末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及损益清单,并作说明;

7.列出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材料;

8.整理任期内合同、协议、决算、预算、重要会议纪要和决定、重要文件、重大经济决策等相关资料,并登记编号;

9.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10.填写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列明移交的具体内容,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员。

第七条 未在单位账上反映的各种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和其他款项,离任企业领导人员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条 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由离任企业领导人员本人负责处理。

第九条 离任企业领导人员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企业领导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离任企业领导人员未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清,或者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领导小组对其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因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省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并相应扣减其年薪。

第十一条 离任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在离任者与接任者之间进行。

交接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签字,并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备案,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人员与接任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省属国有企业、各市国资委(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并报我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通知书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领导 经济事项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

委内分送:委领导,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

第( )号

根据《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兹定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请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任期内经济事项的清理工作,并准备书面经济事项交接材料,使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按时顺利进行。

附件: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省国资委

二○ 年 月 日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企业名称(盖章)

移 交 人

接 收 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省国资委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公室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类移交书(一)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种类

项目名称

合同号

应收

已收

应收

未收

承包类

租赁类

抵押类

抵押物名称

抵押金额

抵押到期日

抵押用途

担保类

被担保单位

担保金额

担保到期日

合同类

其他说明

移交人: 接收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明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对外经济事项移交书(二)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移交人: 接收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明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对外投资事项移交书(三)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移交人: 接收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明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移交书(四)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项 目

建议书

可行性报 告

招投标文件

施工

合同

工程

概算

调整

变更

工程

价款

结算

合计

应付

已付

未付

工程

决算

验收

决算金额

审核单位

验收日

其他

说明

移交人: 接收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明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移交书(五)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移交人: 接收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明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债权债务移交书(六)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移交人: 接收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明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银行账户、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移交书(七)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截止日期

存款余额

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

移交人: 接收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明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经济纠纷、诉讼事项移交书(八)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移交人: 接收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明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公物移交书(九)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

备 注

移交人: 接收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明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其他事项移交书(十)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经济事项

备 注

移交人: 接收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明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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