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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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浙江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09 16:38:03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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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5年8月27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1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根据国务院文件及全国会议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测算论证的基础上,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后,省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政策有10项:

(一)关于参保范围。这次改革的适用范围是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坚持先规范后纳入,先按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再办理参保手续。三是考虑到我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单位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即: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规定做好政策衔接。

(二)关于缴费标准。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 300%封顶,60%托底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 最终工资 分档确定退休费,能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四)关于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衔接。总的是实行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 老人 ,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 新人 ,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 ,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并设定10年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照 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发 的保低限高原则确定待遇标准,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案例1:某机关正处长,缴费年限39年,2015年退休时,老办法月待遇标准为7835元,新办法月待遇标准为8739元,新老办法对比后,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部分(904元)按10%的比例月增发90元,退休时核定养老保险月待遇标准为7925元。

案例2:某机关副调研员,缴费年限39年,2015年退休时,老办法月待遇标准为6546元,新办法月待遇标准为7298元,新老办法对比后,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部分(752元)按10%的比例月增发75元,退休时核定养老保险月待遇标准为6621元。

(五)关于完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要求,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努力做到既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使各类人员更加公平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六)关于统筹层次。根据我省现行的财政体制,《实施意见》明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先实行县级统筹,待改革推开后,在分析各地基金收支状况的基础上,再考虑逐步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或实行省级统筹。

(七)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还有一种是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和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失。

(八)关于统一规范政策标准。国家明确要实现 六统一 ,即:统一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调整办法,统一基金预算,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根据我省实际,《实施意见》明确,在落实 六统一 要求的基础上,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集中管理全省职业年金基金,也就是做到 七统一 。考虑到改革前,各市县已先行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为搞好衔接,《实施意见》明确,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原个人缴费本息划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九)关于职业年金。《实施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为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工作人员退休时,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十)关于经办管理。《实施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里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在杭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本级经办;非在杭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如执行省本级统一规范津补贴政策,可集中在省本级经办。

三、实施日期

《实施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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