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09 16:36:53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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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6年1月1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省于2012年5月发布《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经过3年多时间的努力,各地按照 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 依次优先的原则,基本解决了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目前全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率达到96%左右,学生交通事故起数和因此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逐步下降(从2006年的154人下降到2014年的34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到年底,全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更趋完善,学生交通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

(二)基本原则。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坚持以县为主、因地制宜、讲求绩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全面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三)重点任务。

切实提高公交服务质量。通过完善公交服务体系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地区,要着力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统筹考虑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运力配置情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分布及上下学时间等因素,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努力实现学生上下学期间候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分钟的服务目标。逐步淘汰学校自备非专用校车。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自备非专用校车要在年底前全部淘汰。从年起,学校新购用于接送学生的自备校车必须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幼儿园有必要使用校车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专用校车。其他用于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服务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各地要在各类校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证能对车辆行驶途中驾驶员工作情况、车辆内部学生乘载情况、学生上下车情况和车辆前方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视、记录加强专线公交的安全管理。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专线公交须按照我省关于非专用校车的安全审查标准进行许可和管理,即公交专线应取得校车许可,许可标牌在接送学生时使用,其他时间不得使用;驾驶员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完善校车途经路段安全设施建设等有关内容做了强调。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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