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 2015 〕 11 号
浙人大常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
关于批准
条例 》 的决定 2015 年 5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 》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浙江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 》 进行了 审议, 现决定予以批准, 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 。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景宁畲族自
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市管理条例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批准文本)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 理, 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和有关法律 、 法规规定, 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 。
《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划定并公告的建制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 理, 是指对城市公用设施 、 市容和 环 境卫、 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
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 遵循统一领导 、 依法管 理 、 全民参与 、 。
社会监督的原则, 尊重民族文化和优良传统习俗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管 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推。
进城市管理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
导, 建立自治县城市管理协调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协调会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 分管副县长以及。 城市管理协调会。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议的日常工作,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市管理征询公众 、 专家、 问 题交 办 、 执 法保障 、 投诉举
意见制度, 健全城市管理信息共享
报 、 监督与评价等工作机制, 实 行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
度, 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综合考核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镇人民政府 、 社区。
以及新闻媒体单位, 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六条 自 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
管部门) 负责城市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 共同 做好城市。
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 、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治县实际、 建设 、 管 理标准, 推进城市网 格化 、 精细 化管。
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七条
情况, 细化城市规划
理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网 格化 、 精细 化管 理要。
求, 确定各自负责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责任人, 并向社会公
示, 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和完好
第八条 自 治县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体现。 、 构筑物的建筑风貌和色彩, 应当符合修。
民族风貌, 融入畲族文化元素
县城主要街道建筑物
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 内 新建 、 改建建筑物 、 构 筑物, 不得破坏街。
区的传统风貌
第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和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 镇
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 度,、 处置违法建筑 。
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 、 镇人民政府。 。
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 建筑物设计有空调室外机安装专用 位置的, 应 当 在指。 空调冷凝水应当纳管排放, 不得滴漏 。
管理要求
定位置安装; 没有设计专用位置的, 应当在适当的位置安装空调室
外机
违反前款规定, 安装空调室外机和排放空调冷凝水不符合规。
定要求的, 由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以 处五
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新建 、 改建 、 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变更使用性、 增建停。 。
质或者用途的建筑物, 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
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批准建设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
改变用 途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在不影响、 行人通行的前提下, 可以在城市道路两侧 、 人行道划定非机。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不影响 消 防安全 、 道路通行
车辆
动车停放区或者机动车泊位, 但是不得占用盲道及其他市政设施
公共机动车泊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 根据果蔬季节和少数民族节日等交易需要,
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 供农副产品 、 日用小商品经营者临时。 临时经营者应当遵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
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遵守经营管理秩序。
的, 由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以处五十元以
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第十五条 农贸 市场应当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域, 其摊位。
数应当占该农贸市场总摊位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违反前款规定, 没有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或者摊位设置不。
足规定数量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 、 兜售物品 、 散发传单广告。
禁止在机动车道上向过往车辆乞讨
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摆摊经营 、 堆放物。 、 窗进行店外经营 、 。
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
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铝合金等产品制作加工 、 机动车清洗或者修理 、 废品 收、 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 。 违反本条第二款。
购
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 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
改正的, 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设 、 拆除和市政施工等
建设工程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施工期在一年以 上的, 应 当 在工(场) 地吊 塔 、 车辆出 入
口等地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二) 工(场) 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泥浆沉淀设施, 并。 。
(三) 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 排水
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确保净车出场
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
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推行生、 收集 、 运输和处置 。
活垃圾分类投放
新建 、 改建 、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 构 筑物 、 管 网 等, 以 及装、 弃渣 、 弃料及其他废弃。
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含泥浆)
物, 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运输散装货物 、 液体 、 建筑渣土 、 生活垃圾 、 粪便等车、 包扎 、 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 、 遗撒或者带泥运行 。
辆应当采取密封
违反前款规定, 运输车辆没有采取密 封 、 包扎 、 覆盖等措施或。 因 泄漏 、 遗撒或者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 责令限期清。
者带泥上路的, 由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
罚 款
理; 逾期不清理的, 代为清理, 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 从事家庭室内娱乐 、 装修 、 加工等活动时, 应 当
扰周围市民生活
避开午休时间和夜间时段,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
违反前款规定, 产生噪音污染的, 由公安机关处警告; 警告后。
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地点和燃放种类内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不。
可以在规定的时间
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严格控制 饲 养犬只 , 禁止饲 养烈。
性犬
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使用束犬链等控制 用 具, 由 具有完 全。 、 登记管理 、 免疫备案。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束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的限养数量
等作出具体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烈性犬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 违反本条第 二。
以没收,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的罚 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 物料, 向 河道倾、 废弃物等;
(一) 污染水体的餐饮
(二) 擅自 搭建建筑物
倒生活垃圾
(三) 种植蔬菜 、 饲养家禽家畜;、 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四) 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五) 非法采砂;
(六) 法律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 、 门 店招。
牌的设置规划, 制定设置标准
户 外广告 、 门店招牌的设置, 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 。 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应当与负有门前三包责任、 团 体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订立协议, 明 确 责任区域、 绿化维护和市容秩序管理等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的机关
内 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养护责任的, 由相关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或者予以通报; 情、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怠于履行监督管理和执法责任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
应当及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或者予以通报; 情节严
重的,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员, 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维
修
节严重的,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任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 、 法规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8 月 1 日 起施行 。
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29 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