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云煤规划﹝2015﹞122号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5日
实施时间:2015年5月25日
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4〕5号)文件精神,推进全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经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研究,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煤矿地质构造复杂,地质勘查程度低,煤矿灾害严重。部分煤矿企业对自身的隐蔽致灾因素认识不清,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体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是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灾害事故的重要举措。
二、纳入各州(市)、单位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的各在建、生产矿井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井田范围内某种隐蔽致灾因素在以前的地质勘查过程中已查明的并且煤矿企业能够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证明的,可以直接应用文书材料上的结论,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查处。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隐蔽致灾因素或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制定切实有效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三、各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四、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特点,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确保普查结果全面真实可靠;研究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种类及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五、各地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可以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以上的专业地质勘查队伍或者具有煤矿安全评价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开展工作。从事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机构对普查结果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六、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的编写可按照《云南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写提纲》的要求进行编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普查报告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报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查。
附件:云南省煤矿主要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写提纲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