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
文件编号:交安监发[1996]1号文
发布时间:1996-01-01
实施时间:1996-01-01
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6〕1号文发布)
内地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就近在一类开放港口口岸或可进行船舶全部出境检查的二类开放港口口岸接受检查,由国家设置或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
由香港、澳门航行内地的船舶,就近在一类开放港口口岸或可进行船舶全部入境检查的二类开放港口口岸接受检查。检查工作由国家设置或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负责。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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