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大足区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35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351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
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6〕18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已经一届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重庆市大足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
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黄标车排气污染,促使黄标车加快淘汰更新,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5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在大足区且机动车在大足区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未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的“黄标车”,车主自愿将其车辆交由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
第三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负责筹措补贴资金,核实申报车辆补助标准及金额;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
区环保局、经开区环保局负责协调“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负责定期汇总并核实提前淘汰“黄标车”数量及补贴资金总额,负责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
区商务局、经开区经发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是否享受国家老旧车淘汰补贴;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好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经商务局备案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地点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区公安局、经开区公安分局负责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注销登记业务,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二章 补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期限: 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黄标车”。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补贴。
1.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的黄标车;区财政供养单位“黄标车”;2015年1月1日(含)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址变更至我区的“黄标车”。
2.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未按照本细则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报材料,将不予补贴。
3.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址不在大足,将不予补贴。
第七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4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9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7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4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3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1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400元。
10.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各类车型界定见附件2。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拆解,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车主或单位应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说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副联应注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等交至区公安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备注栏中注明车主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址、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至区商务局备案。
第十条 2016年度期间报废的黄标车主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2017年度期间报废的黄标车主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清单如下:
(一)《重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四联(见附件3,可复印);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号(存折或卡)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见附件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及经开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相关区级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五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处理。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区商务局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黄标车”提前淘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取消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各类车型界定
3.重庆市大足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4.“黄标车”提前淘汰办理流程
附件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
(年)
汽
车
载客
营运
出租客运
小、微型
8
中型
10
大型
12
租赁
15
教练
小型
10
中型
12
大型
15
公交客运
13
其他
小、微型
10
中型
15
大型
15
专用校车
15
非营运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无
中型客车
20
大型客车
20
载货
微型
12
中、轻型
15
重型
15
危险品运输
10
专项作业
有载货功能
15
无载货功能
30
备注: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附件2
各类车型界定
一、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二、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三、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四、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米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五、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六、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七、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00千克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
八、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米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千克的载货汽车。
九、轿车: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十、专项作业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专用汽车。
十一、农用车:对适合农业运输使用要求的载货汽车,包括专为农业运输设计的专用汽车,或将普通载货汽车改装用于农业运输的各种专用车。
附件3
重庆市大足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报废车辆信息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
使用性质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该车未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
经办人: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燃油种类
货车(含载重)质量(千克)
客车长度(米)
客车乘坐人数(人)
轿车排量(升)
初次登记日期
交售日期
注销日期
回收证明号
注销证明号
车主
信息
车 主
经办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车属于提前淘汰黄标车。
经办人: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车主或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该车辆属申领补助范围,同意按补助金额拨付资金。
经办人: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车主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补助金额
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 元
注: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区环保部门存查,二联区财政部门存查,三联商务部门存查,四联车主留存。
附件4
“黄标车”提前淘汰办理流程
车主将“黄标车”交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车辆进行拆解,并向车主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向车主提供《机动车注销证明》,车主在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交相关材料(“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