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万州区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26 12:00:57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万州区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4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47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6〕23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6〕44号)和《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三峡后续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重庆市财政安排我区,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任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上级提出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原则、投资规模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区级分管领导组织审查签字后报区移民局。申报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完成前期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审批程序,政策性补助类项目以及部门需打捆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级分管领导组织审查签字后报区移民局。申报项目还应按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申报要求,完善其他必要的相关程序及手续。

(二)审核。对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区移民局牵头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初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审查审批转报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权限审查审批转报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区城乡建委负责按权限审批项目规划选址;区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查办理;区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区水务局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涉河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区移民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及优化完善意见,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以及对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等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综合平衡汇总我区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再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政策性补助类项目以及部门需打捆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区移民局组织审查,报经区委、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移民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与资金拨付

(一)区财政局会同区移民局根据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预算,将项目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给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三)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1.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督促施工单位将项目实施进度、建设内容以及工程质量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2.项目法人根据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项目主管部门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拨付额度的建议。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实施基本建设手续和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对首次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签后,以后拨付进度款时不再审签。

5.区移民局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拨付额度进行审核确认。

6.区财政局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建议和区移民局审核确认的资金额度作为拨款依据,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有关部门(单位)签章的《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及审核意见表》(见附件)。

(2)各有关部门(单位)审查所需的资料由审查单位另行发文通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要明确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并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二)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实行申请拨款制度。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有关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使用项目法人。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等情况分次进行拨付。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分三次拨付,按照40%、50%、10%比例分别拨付资金,即新开工项目,在完成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后,按核定专项补助资金的4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达到80%后拨付50%进度款,余下10%(含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后拨付5%,质保金5%在质保期满后申请拨付。政策补助类项目分两次拨付,分别按照80%、20%比例拨付资金,即首先拨付补助资金的80%进行项目实施,余下20%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后拨付。

(三)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实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清算,拼盘项目按专项资金所占投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对使用专项资金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下达决算批复;对使用专项资金500万元(含)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审计局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法人根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向区财政局申请决算批复;对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区财政局按市财政局的通知进行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概算和补助的专项资金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其增加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并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六)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牵头抓好已批复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应当加快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对因各种原因收回的专项资金、项目暂时无法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或者终止不需继续使用的专项资金,作为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市财政局以及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收回的结余资金,优先保障继续用于未完工项目和其他三峡后续规划项目。重新使用专项资金时,属未完工项目需继续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第六条之规定进行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属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结余资金使用方向,及时提出使用安排建议,报区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再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查审批。

(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将各项目法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移民局。

(八)区移民局应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机制。

第八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区移民局负责监督三峡后续工作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实施基本建设手续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对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负责三峡后续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执纪问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管理;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抓好监督检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应自觉接受移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对违规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九条 对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移民局及有关部门不予审核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及专项资金预算。

(一)未按要求编制《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实施方案》;

(二)未经过审批和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

(三)未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信息资料;

(五)截留、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六)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移民局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体制机制变化实际,适时制定或者转发上级部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操作规程、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等相关操作性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不包括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参照执行。2013年5月8日印发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

附件

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拨付申请审核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

年 月 日

(本附件一式三份)

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总投资

自筹资金到位

已拨付专项资金

本次申请专项资金

合计

核定专项补助资金

自筹资金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区财政局资金拨付程序

单位:万元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金额:

本次拨付金额:

(以区移民局审查为准)

累计拨付金额:

拨付余额: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拨付申请审核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

年 月 日

(本附件一式三份)

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总投资

自筹资金到位

已拨付专项资金

本次申请专项资金

合计

核定专项补助资金

自筹资金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