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23 12:00:28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2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20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

专项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6〕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和《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我委修订了《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修订版)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附件

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和《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以下简称“引导专项”)的管理。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利用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引导专项,奖励科技型企业的自主研发,以后补助方式实施。

第四条 引导专项申报单位应当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中统一管理,并且首次被科技部备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用于补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产生的费用和自主安排科研活动。

第六条 引导专项申请及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面向全市发布引导专项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二)自愿申请。申报单位应当登录“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打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补助申请表”,报送所在区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由区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企业的引导专项申请表,统一报送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三)立项公示。根据国家科技部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结果,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下达引导专项补助计划,并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于申报单位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参照《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每年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科技部备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后补助《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6〕7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发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