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7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78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6〕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6〕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6〕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财政安排用于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相关项目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上级批复的实施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为目标,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任务。重点支持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城镇功能完善和城镇安全防护带、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安全防护带,集中开展城镇移民小区帮扶、农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以下简称“三带一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一)三峡后续项目申报工作由区移民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移民局、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以及市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原则、投资规模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镇街、有关单位进行年度项目申报。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申报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完成前期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审批程序,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以及按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办法切块分配到江津区管理的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应经市移民局审核批复。申报项目按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申报要求完善其他必要的相关程序和手续。
(二)有关镇街、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区移民局上报年度项目申报资料。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级总控资金预算指标,会同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全区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区政府审批后,上报重庆市移民局和重庆市财政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
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移民局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向专项资金项目业主单位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区财政局按部门预算要求,将项目资金列入区级部门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预算文件后,要明确专人、专账核算管理专项资金。项目业主单位为企业的还要实行专户管理,及时到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并与区财政局、区移民局、银行签订《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专户使用管理协议》。
(二)专项资金拨付实行申请拨款制度。项目业主单位为企业的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项目业主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拨付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项目资金申请拨款表(附件1);
2.项目招投标资料;
3.项目施工合同(含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4.项目监理合同(含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申请拨付余款的,还需提供项目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财务决算资料(含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具体拨付方式:由专项资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镇街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区移民局签署意见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具体拨付额度,项目启动后,按资金预算的80%拨付。项目竣工后,经区三峡后续领导小组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资金余款。
(三)加强对已拨专项资金的管理。区和镇街财政部门、专项资金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使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各项目业主单位在使用已拨的80%专项资金时,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申请使用。填报《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2),并附项目工程进度相关凭据,报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银行或财政部门凭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的《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款项。否则不得使用已拨专项资金。
(四)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类项目的,实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清算,拼盘项目按专项资金所占投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下项目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对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通知区财政局批复。决算审核报告可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六)项目概算和补助的专项资金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报批。
(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各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专题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应于每季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具体要求根据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八)区移民局应根据财政部门关于开展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评价结果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机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区和镇街财政部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对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不予审核上报专项资金预算。
(一)未经过审批和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
(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信息资料;
(三)拼盘项目,其他资金不到位;
(四)截留、挪用及违规使用三峡后续工作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含避险搬迁和高切坡防护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法〔2012〕263号)、《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417号),《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库区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法〔20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项目资金申请拨款表
2.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1
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项目资金申请拨款表
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起止年月
项目计划文号:
财政资金文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批复计划总投资:
项目投资完成:
本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小写: 大写: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资金到位
业主自筹
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
地方政府投入
地方政府投入
三峡后续资金补助
三峡后续资金补助
收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项目完成情况: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单位或者镇街经办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等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镇街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镇街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等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区移民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复核意见:
经 办 人:
科室负责人:
局 领 导:
区政府审核意见:
区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时交一式一份,并附相关资料,需监理的项目还需附监理单,项目完工拨款须附验收表(复印件)。
附件2
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
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起止年月:
项目计划文号:
财政资金文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批复计划总投资:
项目投资完成:
本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资金到位
业主自筹
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
地方政府投入
地方政府投入
三峡后续资金补助
已拨三峡后续资金余额
收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项目完成情况: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单位或者镇街经办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等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镇街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镇街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等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区移民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复核意见:
经 办 人:
科室负责人:
局 领 导:
备注:申请时交一式四份(区移民局、区财政局、专户银行各一份),并附相关资料,需监理的项目还需附监理单,项目完工拨款须附验收表(复印件)。
抄送: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