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烧结砖瓦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3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3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烧结砖瓦企业
环境污染治理的通知
渝环〔2016〕43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79号)有关要求,切实解决烧结砖瓦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及扰民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各区县环保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烧结砖瓦企业污染现状开展摸底清查,建立台账和档案,同时函告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对现有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甄别和处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一企一案”的要求督促企业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不完善的企业,各区县环保部门要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各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报请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企业停业、关闭。各区县环保局每年至少要对烧结砖瓦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根据管理需要也可随时进行监测。
(一)加强大气污染治理。
1.加强页岩开采和堆场扬尘控制。企业开采页岩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方式,减少扬尘污染。对厂区内堆放的页岩、煤炭、粉煤灰、煤矸石等原料应当设置围挡或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2.加强原料破碎及输送环节粉尘控制。企业破碎页岩、粉煤灰、煤矸石等原料时,应当在密闭空间进行;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原料输送带应当全密闭,严禁原料输送过程中粉尘外排。
3.加强人工干燥及焙烧环节废气污染治理。企业在采用燃煤加热焙烧和利用窑炉余热、烟气热量烘干砖坯时,应当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使焙烧烟气经过处理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生产、生活污水处理。企业生产环节产生的污水不得外排。企业生活污水应当配套建设生化处理设施,经处理后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者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严禁直排水体。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企业在页岩开采等生产过程中,严禁破坏植被、耕地、林地。及时采取加固或设置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发生。
二、协调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严格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79号)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大产能的烧结砖瓦建设项目。清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
(二)协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在对烧结砖瓦企业调查过程中,应当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有关规定,对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企业,有关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当地经济信息部门甄别并依法处理。
(三)协调推进压缩过剩产能。
1.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环保局要协调配合区政府及区经济信息委2017 年底前关停主城区86家烧结砖瓦企业。
2.加强特殊区域保护。有关区县环保部门要督促协调位于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烧结砖瓦企业关闭退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工作范围。
全市涉及烧结砖瓦企业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
(二)完成时限。
2016年11月25日前各区县完成摸底清查工作,建立企业台账和档案,并报送市环保局。
2016年12月10日前各区县完成本辖区烧结砖瓦企业治理方案制定,并对企业下达治理通知,一并抄送市环保局。同时,区县环保部门要将涉嫌落后产能、侵占基本农田、破坏林地和耕地等违法违规企业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
2017年3月10日前,各区县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并组织验收。验收档案报送市环保局存档。
(三)验收标准。
废气治理后应达到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7-2016)要求。废水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应标准要求。企业矿山、堆场、渣场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
四、加强督查考核
市环保局将对各区县烧结砖瓦企业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滞后的区县将进行通报,对通报后仍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区县,将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问题清单。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