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A级旅游景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9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91号
重庆市旅游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A级旅游景区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旅〔2016〕43号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万盛经开区旅游局、荣昌旅游发展中心,各A级旅游景区:
为加快将重庆建设成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市综合性战略支柱产业,根据《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渝旅〔2016〕28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A级旅游景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旅游局
2016年10月26日
重庆市A级旅游景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一、申报条件
全市封闭式的A级旅游景区(单一景区),具备门禁票务系统,能够客观、准确、实时统计景区游览人数;具备互联网出口,并将景区门禁票务数据接入重庆市旅游信息中心。(2016年底前设立门禁系统,2016年12月31日起接入即可;2017年设立门禁系统并接入的,当年按首次申报处理)。
二、申报资料
(一)A级旅游景区资质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二)全年接入重庆市旅游信息中心景区门禁系统接待人数及增长率申报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三、申报方式
满足申报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向重庆市旅游局直接申报。
四、评选标准及程序
(一)评选标准。采用100分制,对参评的景区按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排名,考核指标为本年度接待游客总数和增长率两个指标。接待总数的权重为80%,增长率的权重为20%,加权后算出得分。具体公式为:
an——年接待量(万人)
bn——增长率(%)
max1——申报景区中最大接待量的景区接待数
max2——申报景区中最大增长率的景区增长率数
Tn ——最后得分
分值计算为:
Tn=(an/max1)*80+(bn/max2)*20
首次申报的景区只计算年度接待游客总数得分。
(二)评选程序。重庆市旅游局委托第三方单位承担奖励具体事务工作。收到申报资料后,由第三方单位对申报景区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根据评选标准打分排序,按照奖励名额、等次提出奖励方案,并报重庆市旅游局审定。
五、奖励名额、等次及措施
对排名前20名的景区进行奖励,一等奖3名,每个景区奖励2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7名,每个景区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三等奖10名,每个景区奖励5万元人民币。同时,向获奖景区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名单通过新闻发布会、旅游政务网、旅游官方微信微博平台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
(一)凡申请奖励的A级旅游景区,均应当按时、真实、准确填报申报表。申报单位填报虚假信息的,取消该景区申报A级旅游景区奖励资格;填报虚假信息骗取奖励的,收回已支付的奖励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取消申报A级旅游景区奖励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记录。
(二)凡申请奖励的A级旅游景区,如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致人死亡或发生群体性责任事件的,取消该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三)每年的1月15日为上年度奖励申报截止日,超过申报时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最终解释权归属于重庆市旅游局。
附件:20XX年度A级景区奖励申报表
附件
20XX年度A级景区奖励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A级景
区名称
全年接待
人数
其中
与上年同比增长
门票收入(万元)
收费人数
免费人数
注:本申报表及A级旅游景区资质复印件应当于申报年度的次年1月15日前报送重庆市旅游局。首次申报不填写年度增长率。
重庆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