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中区关于印发渝中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3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38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中府办〔2016〕6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一百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渝中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积极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功能,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范围。
1. 持有渝中区户籍,或非渝中区户籍因工作需要居住在渝中区且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的,符合下列情形范围,经过自救或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3. 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情形范围。
1.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3. 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三)不予救助情形。
1.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
2. 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 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 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金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给予一年一次的临时性救助,其中:
1. 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按个人负担费用的100%给予救助。
2. 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按照个人负担总额给予分段计算救助: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按70%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部分,按50%比例救助;超过1万元部分,按20%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3. 政府认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个人负担的2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身患疾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如尿毒症、高血压及糖尿病等),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一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救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考上大学的第一年享受“金秋助学”等政策,大二、大三、大四期间家庭仍很困难的,一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救助。
(四)无生活来源、居无定所的刑满释放人员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参照低保、廉租房等相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一年内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 申请受理。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户籍地在渝中区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其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低保对象,由低保金发放地街道办事处受理。
非渝中区户籍人员,由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受理。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应提交当地居住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 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 调查。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 审核。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干部、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驻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 公示。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 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复核。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权限。
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内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可不公示;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审批。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四)特殊情形。
1.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 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救助方式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现金和实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临时救助金由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六、工作保障
(一)明确职责。
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本部门的救助职责;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
(二)资金保障。
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时,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居委会、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
(四)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每年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结果。临时救助工作经办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享受临时救助的,要进行备案登记,严格核查管理。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中府办〔201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