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奉节县关于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8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86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
奉节府通〔2016〕4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决定从即日起在我县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戒严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
二、森林防火戒严范围:县境内所有山林。
三、在本通告规定的戒严期内,未经允许,全县所有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吸烟、野炊、烤火、玩火、打火把等野外用火;
(二)烧荒、烧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三)上坟点香烛、烧钱纸等祭祀用火;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打靶试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各乡镇(街道)要在重点地区、关键路段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点,严禁林区本地居民以外的行人擅自进入林区,同时对进入重点林区的人员进行登记,收缴火种,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五、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
六、加强少年儿童的防火宣传教育和对憨、聋、痴、哑及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严防玩火失火烧山。上述人员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继续坚持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林业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积极准备森林防火器材。
八、各级森林防火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戒严期间,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和领导带班,严禁擅离职守或私自离岗、脱岗。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各级各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就地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扑救。
十、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相关部门要及时联动。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火场区域气象预报,交通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交通通畅信息和运输工具,公安部门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和保障交通畅通,卫生部门应当组织救治伤残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
十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拒不配合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森林火灾报警电话:56557267
特此通告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4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