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劳部发[1994]215号
发布时间:1994-05-11
实施时间:1994-05-11
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适应劳动体制深化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培育与发展的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建立与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的要求及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现将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型劳动管理体制,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是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各项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度,包括考评员资格认定及工作守则、鉴定规程、鉴定站(所)审批办法、考场规则、证书颁发与管理等有关规章。
劳动部将依据新颁布的《
(二)抓好组织落实。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现有工人考核机构的基础上,按照严格条件、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原则,在首批试点工种范围内,建立一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根据《规定》的要求,招聘各行各业的专家、名师,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办法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尽快建立起一支以兼职为主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审慎行事,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企业集团、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各方面力量,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根据各地区考核工作的实际,对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职业(工种),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首先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即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等)制度。
(三)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各种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毕(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客观评价后备劳动力的技能水平,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为发展劳动力市场提供服务。
(四)要逐步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批准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分别管理,对其毕(结)业人员,应同其他培训实体的毕(结)业人员一样,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要加强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严禁伪造、仿制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要严格收费办法,制止乱收费,杜绝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弄虚做假、徇私舞弊。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应立即检查,及时处理。
(一)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后,各地部署试点工作,1994年6月至12月组织实施;1995年一季度进行总结,并召开全国试点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选择条件较好的3-5个城市进行试点。为及时了解和总结各地试点的经验,确定在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的山东、广东两省及深圳、青岛、成都、烟台、威海、安阳、株洲、四平、黄石、盐城、保定等十一城市和北京、上海、南京、宁波、大连、乌鲁木齐和呼伦贝尔盟作为劳动部试点联系城市。
(二)试点工种经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商定,首批确定50个与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社会通用、技术复杂的工种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见附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选择试点工种,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备案。
附件:首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略)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