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荣昌县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67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679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荣昌府通〔2013〕2号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市政委〔2009〕178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3〕35号)等精神,县政府决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污水处理厂已运行的镇街场镇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企业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排放的水量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昌元、昌州城区仍按居民用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1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今后随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再一并调整到位(即:居民用水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3元/立方米)。
(二)其余各镇街居民用水按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按0.9元/立方米标准征收。
三、征收方式
昌元、昌州城区及广顺、峰高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渝荣水务公司征收。污水处理厂已运行的镇街牵头督促所辖自来水厂(站)按照自己的供区范围,清理区分城市用水户和农村用水户,经所在镇街政府审核后由自来水厂(站)对城市用水户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用户用水量的核定方式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或代征单位参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者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五、凡符合征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拒不缴纳或拒报、谎报排水量的,按《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荣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