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1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10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特色效益农业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5〕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彭水自治县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于后,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彭水自治县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色效益农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3〕69号)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上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特色效益农业的资金组成。上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包括市级切块资金和市级集中安排实行立项审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区域规划,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按照集中连片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特色效益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四条 农口相关部门要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区域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性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切实提高财政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总体水平。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烟、薯、畜、林等特色主导产业为主的烤烟、高淀粉红薯、中蜂、油茶、肉牛、山羊、蔬菜、生态渔业、中药材、食用菌、乡村旅游、魔芋等特色优势产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特色效益农业的重点内容和环节:
(一)标准化基地建设补助。新建或改扩建种植养殖基地,包括品种改良、种苗购置和土壤整治、农田水利、作业便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设施购置等。
(二)循环农业建设补助。包括循环农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
(三)产业链建设补助。包括农产品整选、包装、冷链、物流、储藏设施、初(精)加工、厂房建设、市场营销等。
(四)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的贷款贴息。
(五)农业市场体系建设补助。包括农业主要农产品营销网点、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
(六)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助。包括优势品种及良种引进、繁育,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良繁场。
(七)农民互助资金组织资本金补助。
(八)休闲观光农业建设补助。包括人行观光便道修建、采摘工具购置、环境改造、宣传等。
(九)种植养殖集成技术培训、指导和示范等技术支撑。
(十)社会化服务补助。包括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工厂化育苗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良种繁育场和村互助资金组织。
第八条 农口相关部门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从每年10月起针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瓶颈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关键环节,研究制定下年度优势主导产业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环节等财政扶持政策,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有规定的另其规定。
第十条 农口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切实抓好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采取集中报账、直接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兑现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对于加工生产环节的扶持,重点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帮扶机制。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帮扶各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扶持政策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环节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产业发展现状、项目实施地点区域、财政资金支持环节、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成本、实施时序及完工时间、资金筹集及概算、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实行逐级申报,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初审推荐,报县农口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资金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业主;
(二)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
(三)带动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经营;
(四)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
(五)农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收入的60%以上。
(六)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资金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三)项目建设业主相关资质证明;
(四)产品意向性销售协议。
第十六条 在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农口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汇总实施方案表,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情况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农口项目主管部门。凡重复申报的项目,农口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农口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扶持政策,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实地初审,重点审查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成本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出具初审结论并经现场参审人员签字认可。凡建设内容已具有的项目农口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农口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库。农口项目主管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单数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意见,将评审结果在公众媒体公示5-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完工或者阶段性完工,也可在项目验收最佳时节申请验收,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报乡镇(街道)验收,乡镇(街道)收到验收报告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县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报县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县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验收报告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验收报告;
(二)项目建设自查验收报告及自查验收表;
(三)项目申报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项目批复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资金使用票据;
(六)项目实施花名册、产业技术培训资料及项目建设相关图片资料;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农口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人员成立项目验收组。乡镇(街道)项目验收组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办)、项目实施管理人员、项目所在行政村(居)干部及受益群众代表组成;县级项目验收组原则上由县农口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抽人及项目实施管理人员、项目所在行政村(居)干部及受益群众代表组成。项目验收组采取“听、查、看、访”的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结论,经验收组全体成员现场签字认可后,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验收中,县财政局要核查项目建设支出凭证,项目支出凭证必须是原件,县财政局参验人员要在票据上审核签字认可,再由项目建设单位送县财政局在票据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补助”印章后,复印存档,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归档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完工或者阶段性完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制《彭水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拨款表》,经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县财政局审定拨付资金。因特殊情况,在未进行项目完工验收需预拨资金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取。
第五章 评价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建设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绩效。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必须进行两次以上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以备市级部门检查验收。各项目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在检查过程中两次发现未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该项目实施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该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申报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根据验收组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调整该项目资金安排;过期不申报项目验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催促,在收到书面催促5个工作日内仍不申报项目验收的,调整该项目资金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农口相关部门、县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全过程监督。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专项审计、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彭水自治县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彭水府办发〔2013〕179号)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