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1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18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北府办〔2015〕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财预〔2014〕13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及《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北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现就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导民营资本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提高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努力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合理界定,划清边界。根据政府职能与服务性质,理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合理界定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2.公开透明,择优竞争。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合理考量购买服务经济成本和技术条件,择优选择服务供给方。
3.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4.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5.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要结合我区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充分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
(三)目标任务
按照“一年制定办法、两年试点扩面、三年全面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4年制定实施意见,2015年试点扩面,在“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初步形成统一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16年全面推广实施,到2020年,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购买服务,或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
(四)购买目录
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和本意见规定的购买服务内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购买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正式批复后,区财政局统一组织部门编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部门应按照区财政局统一要求,根据区委、区府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工作重点、部门预算安排等因素,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区财政局按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服务计划、具体项目和购买形式进行统一审核确定。
2.公开购买信息。各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服务目录及购买计划通过公众信息渠道进行发布,并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事项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3.选择购买方式。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元化的服务购买形式,以合作、政府补贴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服务供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政府采购的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的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对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政府采购规定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可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分散采购。对具有特殊性或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事项,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等方式实施购买。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服务事项确立时,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事项的,原则上也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若遇特殊情形另有规定的政府补贴事项,从其规定。
5.加强购买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有机结合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实施购买前,购买主体应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状况、参考第三方意见,认真制订所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作为购买服务的前置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分析项目绩效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期目标实现。项目结束后,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果、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严格进行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结算服务费用、以后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六)资金管理
1.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新增的资金,原则上都应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购买主体应在梳理现有购买服务财政资金安排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比例。
2.支付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原则上由购买主体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应经区财政局审核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购买主体和区财政局要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安全。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七)绩效管理
区财政局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科学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购买目录,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购买主体的各部门要在政府实施意见总体框架下,商区财政局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拟定具体购买目录及购买标准,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为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保障。
(二)引导规范,夯实基础
通过引导、扶持、规范、监管等办法,完善和壮大现有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夯实基础。为此,要客观正确面对社会组织的发展,适当放宽条件,主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降低登记准入门槛。一是要依托共青团、工会、妇联、工商联等枢纽型群团组织的集聚效应,充分利用就业、微企孵化基地等平台载体,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加大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再就业政策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NGO组织等多元承接主体的迅速发展,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二是要积极落实对社会组织的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减轻负担。财政资金支付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灵活的支付方式,允许分阶段支付购买服务经费,确保社会组织能顺利完成服务项目。三是要制订出台具体措施,以项目为抓手,加大对慈善类、公共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同时,结合我区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大力推进各行业协会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并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四是要组建我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快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制度和可公开核查的信用档案,以评估促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更多地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五是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大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积极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健全治理结构,提升公信力,提高专业水平。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及政府采购等进行监督。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购买主体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对承接主体的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组织,可给予表彰。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性。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