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北新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61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615号
重庆北新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新委办发﹝2013﹞14号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相关市级部门驻区机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北部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
北部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运行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在我区扎实有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0〕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非营利事业单位,在坚持公益性质的基础上,推进包括药品购销、取消药品加成、人事制度、绩效工资制度、质量管理和服务提供机制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改革,管委会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 管委会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每年核定一次,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核定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病的护理;根据定点服务协议,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和急诊抢救及转院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承担管委会安排的特殊专项公共卫生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核定
诊疗及其他医疗收入:按上年实际完成数增长10%计算。
药品收入:按上年实际药品费计算。
疫苗收入:按上年实际完成数计算。
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以统计局提供的辖区常住人口数每人25元/年测算。
财政补助收入:按当年部门预算中实际预算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计算。
其他收入:按上年实际完成数扣除一次性收入计算。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支出核定
(一)在职在岗人员经费。
基本工资:按上年12月基本工资计算。
津补贴:按上年12月津补贴计算。
绩效工资:按人事部门核定标准确定(低于“托底”的,按“托底”标准确定)。
社会保险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的12%计算,其中绩效工资不含高出部分。
(二)聘用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聘用人员人数,以上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与平均“托底”绩效工资之和计算。
(三)业务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按在编在职实际人数每人1万元定额计算。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
福利费:按基本工资的3.5%计算。
职工教育费:按基本工资的1.5%计算。
医疗风险基金:按核定医疗收入的1%计算。
修购基金:按核定诊疗及其他医疗收入的5%计算。
救护车运行经费:按核定诊疗及其他医疗收入的3%计算。
卫生专用材料费:按上年实际支出增长13%计算。
药品费:按上年实际药品费计算。
疫苗成本:按上年实际有价疫苗成本计算。
公共卫生材料费::以统计局提供的辖区常住人口每人5元计算。
资本性支出:本单位当年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用于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方面的支出。
其他材料及成本:经批准同意租用的业务用房租金等。
第八条 财政专项补助核定办法
(一)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按以上办法核定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后,收支有差额的,财政按核定差额给予补助,超支不补。
(二)标准化建设设备购置补助: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发改局等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由区财政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三)离退休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年终进行清算。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渠道及方式
(一)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在逐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的基础上,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吸引病人就医,做大诊治规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
(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采用购买医疗服务的方式,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人次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额补助。
(三)财政补助。一是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即管委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量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二是经常性支出补助,即将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三是专项补助,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结余,经区财政局、区社发局审批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
(四)其他补偿渠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一)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核算参保居民门诊、住院人次和应报销额度,经核实后由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偿。严格执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与服务协议,经受医保定点机构考核。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区社发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三)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拨付的方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年终结合考评结果予以结算。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严格绩效工资收入超高部分调节基金的征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区社发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资产的监管,监督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建立绩效考核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三)区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管,建立监督体系。牵头组织实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范围。
(四)区人事局应根据辖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管理。
(五)区发改局要切实加强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管,同时强化相关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管。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合理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社发局、区发改局、区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