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4-08
实施时间:1992-04-08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
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川法研(1991)8号《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所作有期徒刑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个别案件确有错误,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再由原基层人民法院依照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中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
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应如何适用审判程序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属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法院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未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中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按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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