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4 18:00:27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68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683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2〕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办发〔2011〕29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以民生为导向”的工作思路,为本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市级统筹作好相应准备,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江津府办发〔2010〕339号)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报销标准

2012年参加一档的居民每人每年门诊报销限额80元,参加二档的居民每人每年门诊报销限额100元,报销比例为100%。大学生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50元限额由校医院统筹包干使用,报销比例为100%。

二、调整区外住院报销标准

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转往区外住院治疗或虽办理了转院手续,但未转往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其符合报销的医药费按三级医院标准,起付线上浮5%、报销比例下降5%报销。

三、调整工作经费分配比例

居民医保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1.5元/人?年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其中:0.7元/人?年预算给区居民医保所(含年终对各部门、单位的考核经费),0.8元/人?年预算给镇(街)政府(含0.2元/人?年对镇(街)年度考核工作经费)。考核办法另文下发。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政策调整的执行和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惠民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社保 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 通知

抄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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