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39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39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
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发〔2011〕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 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新技术 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市委、市
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学会、
协会。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 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和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业化基地是指已经形成或具有潜力形成产业化的行业龙头或优势企业为载体设立的,以引导和促进建设新技术产业化进步为目的,研发生产符合《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要求,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城乡建委评估认定的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基地。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示范工程,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重庆市建设新技术公告》中所确定的推广应用项目、或通过市级建委评估认定的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且具有典型意义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产业化基地及示范工程的审批、发布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化基地及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产业化基地及示范工程的申报受理、技术审查验收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城乡建委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批准
第六条 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七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国家质保体系认证,建立分工明确、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人员结构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应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25%;
(二)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和技术产品的先进性。企业规模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其注册资金、产能原则上应处于市内同行前10名,且近2年内未有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和违法违规处理记录以及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等不良信用记录,其技术产品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
(三)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持续技术服务能力。设有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每年有不少于其产值3%的研发经费,有不少于5名专门从事技术的研发人员,承担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申请技术专利1项及以上;
(四)具有行业发展的示范作用。能够通过自身技术研发能力解决行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
(五)具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目标。制定了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具体技术设备引进、人才培训储备、资金投放运作、市场开拓等方面具体计划措施,以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长远发展技术、规模目标。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面广量大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项目;是拟建或在建工程,拟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有关工程审批手续,并在1年内动工建设,3年内建成;
(二)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整合建设领域新技术,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
(三)每项示范工程应采用不少于5类(项)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城乡建委认定发布的新技术(产品),且在示范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不少于60%。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由建设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新技术持有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九条 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评定的具体条件视行业和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附件一)或《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附件二),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城乡建委,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列入本年度重庆市建设领域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原则上应是市城乡建委批准列入的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其申报材料由市城乡建设委审查后统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
第三章 实施和验收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辖地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对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帮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产业化基地的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的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对示范工程的成效进行总结并提出工作报告(包括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第十六条 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城乡建委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签署初审意见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复验,对通过复验的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或者《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证书并授牌。
第十七条 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者缓建,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不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和各有关单位应将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的实施情况纳入单位、个人工作考核范畴。对在实施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市城乡建委将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编号
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申 报 书
产业化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二〇一一年十月
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含企业办公和生产所在地、主营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加工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及工程应用情况,以及管理、技术人员组成情况、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长期发展规划。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商标注册证(如无可不提供)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鲜章)。
二、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应包含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保体系认证或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定的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并简要介绍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未通过ISO9000质保体系认证或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定的需提供具备完善的质量监管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员工福利制度、日常工作制度以及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现有规模、效益水平应包含项目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年生产能力、年产值、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年利税以及对实施节能减排、发展绿色低碳建筑产业、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水平、技术创新体系应包含组建专门技术研发团队,建立技术研发投入制度、技术研发激励机制、技术成果保护及转化机制,以及在引进、消化、吸收、改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实施内容及计划应包含产业化基地建设内容及发展规划。
一、申报单位概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通讯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电 话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纸不够,可附页)
二、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概述(通过何种认证)
(纸不够,可附页)
三、企业现有规模、效益水平
(纸不够,可附页)
四、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水平、技术创新体系情况
(纸不够,可附页)
五、实施内容及计划
(纸不够,可附页)
六、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七、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意见
(盖章)
八、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意见
(盖章)
九、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意见
(盖章)
附件二:
编号
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
申 报 书
示范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二O一一年十月
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示范工程概况”应填写工程用途、投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计划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结构形式、拟用的主要部品及相关产品和相应的施工机具与装备,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工程开(竣)工手续办理情况等。
二、“推广项目级别”中,“市级”指经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认定推广的项目;“部级”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在其后的“□”上打“√”选定。
三、“所属技术领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填写,即信息技术、建筑节能技术、建筑用钢技术、化学建材技术、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水工业技术、垃圾处理技术、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和其它技术。
四、“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应填写采用新技术后产生的技术经济效果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
五、“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概况”应填写申报单位人员、物资、固定资产、技术力量、质保体系和设备条件等。
六、“实施内容计划”应填写出实施目标内容、实施时间和负责单位或人员名称。
一、基本情况
申报示范工程
名 称
示 范 工 程
申报单位名称
二、申报示范工程概况(纸不够,可附页)
三、选用示范技术概况(纸不够,可附页)
选用技术名称
技术依托单位
推广项目级别
省级□或部级□
项目编号
所属技术领域
所替代的传统技术名称
应 用 部 位
应 用 量
综合技术经济分析:
选用技术名称
技术依托单位
推广项目级别
省级□或部级□
项目编号
所属技术领域
所替代的传统技术名称
应 用 部 位
应 用 量
综合技术经济分析
四、实施计划
五、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概况
六、示范工程主要参加人员(纸不够,可附页)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
承担的主要工作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七、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八、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意见
(盖章)
九、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意见
(盖章)
十、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