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医保报销与工伤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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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职工发生工伤时至工伤认定书下达之前这期间的医药费职工用自己的医保卡就医实时结算了,导致这段时间的自付的医药费无法使用工伤保险报销,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怎么样才能把这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改成工伤保险报销?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的有关规定:“受伤人员在工伤认定结论之前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职工在外埠医治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受伤人员被确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申报结算凭证,向单位参保的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
在工伤认定结论之前的工伤医疗费,未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进行全额垫付,而是按照医疗保险进行即时结算的,我们建议自行和医疗机构协商,进行退费;
否则,其所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申报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报销规定,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受理其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