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关于报销生育津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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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您好,我的工作单位总部在北京,在北京缴纳生育津贴,但我是一名外派人员,长期驻外不在北京居住,现在已经生育子女,需要报销生育津贴,是否还需要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如果不需要,是否可以直接去社保中心报销生育津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谢谢!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其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参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即“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其他证明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