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4号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2-07 07:11:3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4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3-05-10

实施时间:2003-05-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44号




根据《原产地域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五常大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五常大米原产地域范围以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命名的请示》(五政呈[2002]7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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