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2号)--对原产于韩..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3 08:52:42  评论()

文件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2号)--对原产于韩..

文件编号: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01-10-10

实施时间:2001-1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2001年10月10日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丙烯酸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产品包括:
(1)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下标)=CHCOOCH3(下标)
(2)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下标)=CHCOOC2(下标)H5(下标)
(3)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下标)=CHCOOC4(下标)H9(下标)
(4)丙烯酸2-乙基己酯(2EHA)(又名丙烯酸异辛酯)化学式:C11(下标)H20(下标)O2(下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进口丙烯酸酯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丙烯酸酯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在2000年7--12月及2001年1--6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向国家经贸委提供有关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扩建的计划。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86-10-65198752、65198735
传真:86-10-65198905
国家经贸委联系电话:86-10-63193253、63193334
传真:86-10-63192422,网址:www.cacs.gov.c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