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2号)--对原产于韩..
文件编号: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01-10-10
实施时间:2001-10-10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丙烯酸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产品包括:
(1)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下标)=CHCOOCH3(下标)
(2)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下标)=CHCOOC2(下标)H5(下标)
(3)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下标)=CHCOOC4(下标)H9(下标)
(4)丙烯酸2-乙基己酯(2EHA)(又名丙烯酸异辛酯)化学式:C11(下标)H20(下标)O2(下标)
根据《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在2000年7--12月及2001年1--6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向国家经贸委提供有关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扩建的计划。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86-10-65198752、65198735
传真:86-10-65198905
国家经贸委联系电话:86-10-63193253、63193334
传真:86-10-63192422,网址:www.cacs.gov.c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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