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23号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3 08:45:5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23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09-29

实施时间:2001-09-2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23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几内亚的Conakry和N'zerekore地区发生黄热病,截止到9月24日,该国卫生部共报告疑似病人29例,其中2例被确证,2例死亡。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该人员从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2、来自上述疫区的人员,如有发烧、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采取隔离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或回国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3、自上述疫区前往我国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并在入境时出示灭蚊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时要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4、准备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了解黄热病的有关疫情信息,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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