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发布时间:2001-09-17
实施时间:2001-11-15
局长李长江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事故报告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五章事故统计分析
第六章罚则
(一)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七)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八)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一)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附件(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