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
文件编号: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
发布时间:2001-08-01
实施时间:2001-09-01
外派劳务人员
(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
为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1号)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
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在本地方行政区域内培训中心《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各中央企业设在北京市的培训中心《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外经贸委负责,设在京外的培训中心《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领
(一)外经贸部核准其从事外派劳务培训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2)一式两份。
(一)《资格证书》及《资格证书申请表》中的签批人必须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其签字应报外经贸部备案。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报备。
(二)《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采用五位编码,其中第1-2位为地区代码(地区代码表见附件3),第3-5位为证书序号。
(三)《资格证书》发放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将《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报外经贸部(合作司)备案。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换领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领申请。
(二)经批准,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由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领申请,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后换发新证并报外经贸部备案。新证的证书编号与原证相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将原证收回。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外经贸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或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四章《资格证书》的年审
(一)因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受到暂停或吊销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
(二)未按《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领或换领《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及其他改变资格证书用途的;
(四)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未通过年审的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作出处理。
第五章罚则
(一)新获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单位逾期6个月不办理《资格证书》申请手续的;
(二)《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不换领新《资格证书》的;
(三)其他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而应受到警告的行为。
对上述培训中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中注明所受处罚后,允许培训中心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继续持证开展业务,但要加强监管。
(一)因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而被处以暂停外派劳务培训资格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或其他改变《资格证书》用途的;
(三)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而应受到暂停使用《资格证书》处罚的。
被暂停使用的《资格证书》,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保管。
(一)因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而被处以撤销外派劳务培训资格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而应受到撤销《资格证书》处罚的。
单位因撤销外派劳务培训资格时,其所持有的《资格证书》将被注销,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外经贸部处理。
第六章附则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样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书申请表》样表
3.《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地区代码表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
培训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经审核,准许持证单位从事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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