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供港澳..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07-31
实施时间:2001-07-31
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一)各供港澳活鸡出口经营企业须于2001年8月20日前将本企业定点供货鸡场名单、注册编号、地址等情况,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广州特办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汇总后,于8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格式分别上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监管司),经核准后发布执行。
(二)备案鸡场名单一经发布,出口企业不得再从本企业备案鸡场以外的鸡场收购活鸡出口,否则视为违规经营。
(三)所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必须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供港澳鸡场。每家出口企业可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尾数进一取整数,有竹丝鸡等其他品种杂禽配额的,可相应增加一家备案鸡场):
每家出口企业可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数量=该企业2001年度配额数量/10万
(四)供港澳出口活鸡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统一在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外经贸部:
电话:010-65197415传真:010-65197952
E-mail:subin@ec.com.cn
国家质检总局:
电话:010-65994229传真:010-65993813
E-mail:pengzs@ciq.gov.cn
附表:供港澳活鸡出口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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