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
文件编号:法[2001]100号
发布时间:2001-07-18
实施时间:2001-07-18
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根据《
对原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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