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
文件编号:法释[2001]23号
发布时间:2001-07-17
实施时间:2001-07-22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